伴随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飞速进步,金融衍生买卖已成为金融市场上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金融商品。针对金融衍生品买卖的复杂性、高杠杆性、虚拟性、高风险性等特征,各国政府及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纷纷采取各种手段,努力改变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乏力的情况。虽然国内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在进步初期,但市场监管问题却不可小觑,笔者觉得,进步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应当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1、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进步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将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根据其自己的买卖办法和特征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刚开始目的是为了减少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是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饰演着极其要紧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买卖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因为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范围,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推行有效监管的法律规范就势必拥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点,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办法势必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推行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势必致使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块,而是发生了合成用途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点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国内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要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伴随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进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用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点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减少;同时银行借用于这类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推行的审慎监管需要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规范需要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点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大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非常不错的辅助用途。其次,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同意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类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进步中出现很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推行看上去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革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进步的内生需要。
2、统一监管模式追求规范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觉得,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达成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打造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推行多层次一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大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达成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的。
事实上,统一监管的规范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倡导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规范上也倡导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职员的管理。但,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规范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一样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规范则是倡导以金融监管目的的达成为导向来组织和打造金融监控法律规范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的设置,把不同目的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的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规范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方位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规范结构与监管目的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含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买卖的特质,打造统一的监管机构,全方位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防止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官僚主义,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规范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规范上有效预防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方位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的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每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的一致的原则,降低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重视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特别是在具体市场买卖监管中,要为达成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大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含各国监管规范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征,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一同努力下飞速发展。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买卖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节奏。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的的达成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依据不一样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很多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要紧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每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块,一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非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职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营运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打造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有哪些用途。经济责任制作为其规范机制,本质上需要"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势头,反映了财产原因和组织原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势头。
3、统一监管模式在规范上具备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需要,是达成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渠道。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的达成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目前: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益于达成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的的明确概念和界定,围绕监管目的的达成,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可能防止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益于节省监管本钱。统一监管规范的推行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省监管成本,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情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讲,可以防止多次按不同标准同意监管,节省其同意监管的本钱;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益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省。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益于提升系统风险防范效率。因为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总是缺少对系统风险的宏观知道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减少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采集本钱,改变信息水平,防止信息的重复采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学会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准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的的明确使信息的采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括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的,使金融监管者更准时采取手段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愈加明确内部封控的重点,对自己风险加大管理,从而整体上减少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升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益于达成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封控的目的,即并不是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字或类型,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遭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防止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规范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本钱不同,从而更有益于达成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益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的和职责明确的首要条件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愈加有效和透明,更有益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益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总是涉及产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范围,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的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防止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买卖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4、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进步的。为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时尚,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伴随国内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平台、深圳交易平台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买卖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进步规模。但,因为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辨别和监控方法等都不深入、不健全,致使市场有效需要不足,导致了国内大多数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国内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达成银行商业化、资金产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进步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如此才能打造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大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进步需要打造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需要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规范体系及其推行的保障,同时,也需要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需要与金融衍生品市场进步的实质状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进步的策略选择需要立足于国内经济进步的实质需要,从全局考虑国内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与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国内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现在使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推行监管[04]。伴随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进步,尤其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升监管水平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有哪些用途。
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大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规范建设,是进步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条件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打造和健全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优化方法。笔者觉得,推行统一监管,就需要打造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的,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规范体系。
打造和健全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规范,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推行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封控、买卖规则、合约设计等规范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准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速发展,在打造其监管规范时,要以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进步现实为基础,也要具备肯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进步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进步的国际性,在打造其监管规范时,要从本国实质出发,也应该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进步。[05]
5、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买卖的合理监管是预防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需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达成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要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进步。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角逐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借助是增强国内金融市场竞争优势,转移和解决金融风险的要紧方法。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现在,国内主如果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迅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势必是多层次的,在加大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大家应尽快打造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帮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大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备肯定开放性的规范才可以得到更多的进步,更何况国内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海外金融市场角逐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大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平台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大家增强角逐实力的势必选择。
不能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推行在一定量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买卖本钱。但,假如将此买卖本钱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去控制可能致使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与发生连锁反应可能致使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规范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健全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理性选择。
注解:
[01] See Global Derivatives Study Group, Derivatives: practices and Principles , p.28.
[02] 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去传统的农商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革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平台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平台,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十月,芝加哥商业交易平台(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买家价格指数(安装成本)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革新从未间断。国内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商品革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商品。
[03] 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规范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 但,从国内监管规范本身的变迁来看,总是历程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况下,地方自主的进步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角逐→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点的形成缘由是由于在国内改革开放过程中,尤其是在初期,大家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进步才是硬道理"。
[05] 葛敏、席月民,"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 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买卖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买卖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 Gowland,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in the 1990s, Edward Elgar, Hants, England, 1990.
8、A. Hudson, The Law on Financial Derivatives, Sweet & Maxwell, London, 1998.
8、Global Derivatives Study Group, Derivatives: Practices and Principles .
9、Charles Goodhart,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Empirical Stupes with High-frequency Data, Basing Stoke, Hampshire, Macmillan Press Ltd., 2000.
10、Rasiah Gengatharen, Derivatives Law and Regul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